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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钱亚军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亚军,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钱亚军,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杨磊,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申请执行人钱亚军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钱亚军偿还借款8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元,由杨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5000元、案件受理费965元,执行费118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6年10月、2017年4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杨磊名下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2017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杨磊名下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上述两辆车均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3、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2017年8月9日与申���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暂不要求拘留被执行人,亦不要求将被执行人杨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虽查封了两辆汽车,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