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景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景某与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景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2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光宇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书记员 王允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