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永贵与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贵,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纳,马奇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314号原告:张永贵,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雷锋路180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876761402U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纳,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第三人:马奇伟,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贵,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79369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贵与被告张纳、被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贵对被告张纳、被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李成秀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