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明、曾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委托杨梅山镇政府调查认定,曾明,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2财保28号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曾红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曾明。被申请人曾某某。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委托杨梅山镇政府调查认定,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对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作出如下征收决定:1、对被申请人曾明征收7578元社会抚养费;2、对被申请人曾某某征收7578元社会抚养费。合计对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夫妇征收15156元社会抚养费。限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每月按征收数额的0.2%加收滞纳金。为防止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价值151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明、曾某某的银行存款151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伟人民陪审员  杨林林人民陪审员  李种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