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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曙某与肖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曙某,肖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219号原告:曙某,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肖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曙某诉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