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曙某与肖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曙某,肖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219号原告:曙某,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肖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曙某诉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