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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建邦与黄云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邦,黄云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1374号原告杨建邦,男,汉族,1989年4月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安定区。委托代理人陈禹稼,女,汉族,1990年5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安定区。被告黄云柏,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安定区。原告杨建邦与被告黄云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文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建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禹稼和被告黄云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50装载机一台,价值12万元(如果被告不能返还50装载机一台,应由被告赔偿原告50装载机12万元)。由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50装载机租赁费5万元。以上共计17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起每天按照600元支付原告的台班费,直至装载机交付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今租杨建邦50装载机一台,租期时间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租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维修与保养安全由黄云柏全权负责。租金在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0装载机一台,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一分钱租赁费,并且至今也不向原告返还50装载机一台。被告辩称:租赁原告装载机的事情属实,欠原告租赁费的事情也属实,但是我不承担被告增加台班费的事实。当时我和原告没有书面合同,对车况没有记载,对交付车辆的状况也没有约定,当时原告说车况是2000小时,现在估计该车已经超过20万小时了,现在仪器记载为3000小时,车有铭牌。车辆在我使用期间我修了5次,每次最少5000元,我实际使用了十多天。我同意返还装载机,但是租赁费再说。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4月1日租赁合同1份、发动机号记录单1张,以证实被告向原告租赁50装载机一台,租期为一年、租费为50000元,租赁期间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安全都由被告负责,及被告返还车辆的时候保证车辆维修的事实。被告质证时表示:对原告证据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无异议。柳工50装载机,车辆性能是一用就坏,该车辆属于报废车辆,大工程土方上不要,此车是2001年的铭牌,现在扒掉铭牌扎的是2011年铭牌,现计时器显示的是3000多小时,当时租时是2900小时。没有返还原因是当时没有约定车况,返还目的地不清楚,现在也还不起车。该车现在在兰州新区中川镇彩虹开发小区旁边的修理店,车辆在停用状态。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客观、真实的证明原告主张的车辆租赁的事实,故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今租杨建邦50装载机一台,租期时间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租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维修与保养安全由黄云柏全权负责。租金在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0装载机一台,但被告在租期届满后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亦未返还租赁车辆,遂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租期届满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车况没有记载,对交付车辆的状况也没有约定,但被告在返还车辆时应当维修至能够工作。关于原告请求的台班费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案不予裁判,原告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云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建邦返还租赁物“柳工50”装载机一台,并维修至保持可以工作的状态;二、被告黄云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建邦车辆租赁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建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0元,由黄云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