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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914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存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