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陈海龙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陈海龙,单金艳,薛淑民,张玉兰,郝兴臣,刘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海龙,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单金艳,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薛淑民,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郝兴臣,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刘恒军,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龙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1222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