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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文宣与罗自贵、库尔勒奔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宣,罗自贵,库尔勒奔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财保48号申请人:张文宣,女,汉族,个体,1978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罗自贵,男,汉族,个体,1974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库尔勒奔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自贵职务: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328866203U地址: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神州汽车城院内申请人张文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自贵名下车号为×××(价值10万元)、×××(价值10万元)车辆及被申请人库尔勒奔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行行号:402XXXXXXXX1账号:×××进行冻结、保全。申请人张文宣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自贵所有的车号为×××(价值10万元)、×××(价值10万元)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奔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行行号:402XXXXXXXX1账号:×××账户内的存款214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