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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春华、黄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华,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承连,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辉,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赵春华与黄承连、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春华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13676.96元后,尚未执结款项为96323.04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春华于2017年8月18日同意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民初508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