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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赵俊强、刘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赵俊强,刘书亮,栗天洋,徐双启,栗天林,闫育付,赵建明,徐国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9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赵俊强,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书亮,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栗天洋,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双启,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栗天林,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育付,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赵建明,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国飞,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赵俊强、刘书亮、栗天洋、徐双启、栗天林、闫育付、赵建明、徐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