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燕、刘大伟与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磨家镇茅针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刘大伟,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磨家镇茅针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40号原告:刘燕,女,汉族。原告:刘大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翟国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高新区磨家镇茅针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全富,该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粮,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燕、刘大伟与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司、绵阳高新区磨家镇茅针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燕、刘大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刘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燕、刘大伟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