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行审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沈玉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沈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审26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0087。法定代表人陈立根,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超,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玉珍,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国土罚字[20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绍县国土罚字[20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尚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原绍兴县杨汛桥镇和门程村“胡家汇”地段建造住宅,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65.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1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5.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本院认为,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县国土罚字[20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沈玉珍退还非法占用的165.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5.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东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