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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苗得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苗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明发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得庆,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2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