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苗得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苗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明发同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明发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得庆,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2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