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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美思诉都吉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思,都吉达,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61号原告:赵美思,女,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大屯村*组。被告:都吉达,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典当行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第三人: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25-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春,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美思与被告都吉达、第三人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赵美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美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美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美思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军审 判 员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伊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