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恒兴工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恒兴工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叶晓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恒兴工贸中心,住所地山城区环城东路(东岭林场)。法定代表人:王书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恒兴工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恒兴工贸中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2017)豫06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