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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东选与王自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选,王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874号原告:赵东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自先,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东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闫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