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东选与王自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选,王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874号原告:赵东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自先,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东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闫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