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与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799号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淑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京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招商总部大楼2-3-18.法定代表人:明磊,经理。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磊翔(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人民陪审员 宁程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