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华荣与徐建平、陈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荣,徐建平,陈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072号原告:李华荣,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平,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华铭,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华荣为与被告徐建平、陈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徐建平、陈华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平、陈华铭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13日,被告徐建平、陈华铭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两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平、陈华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华荣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徐建平、陈华铭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张敏—?PAGE?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