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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金昌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进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