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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冲与田发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田发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1民初981号原告陈冲,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田发权,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原告陈冲与被告田发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壮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发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冲诉称:2013年年初,原告在被告田发权开办的服装加工作坊打工,截止到2014年1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因当时被告手头缺少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嗣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工资,故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原告陈冲为支持其诉讼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陈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的事实。被告田发权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陈冲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原告的二份证据真实合法,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庭审中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原告陈冲的姐姐陈青介绍原告到被告田发权开办的服装加工作坊务工,截止到2014年1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田发权欠原告陈冲10000元工资未支付,因当时被告有一批服装出货后因扣子问题未收回货款,导致手头资金困难,所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收到货款后便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时,被告的亲戚田乐及原告的姐夫丁攀都在场,田乐为该欠款作担保在欠条上签字捺手印,丁攀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也签字捺手印。2016年初,丁攀告知原告,田发权已经收回了那批因扣子问题一直未结的货款,于是原告开始向被告追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故成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冲为被告田发权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劳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一直未实际支付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发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发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冲工资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发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壮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