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4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翟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