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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4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翟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