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奎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潍坊富米家门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于进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富米家门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于进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富米家门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国志,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世鑫,主任。被执行人于进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富米家门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被告于进洋装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82074.7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的存款、证劵、金融等资产。2.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的房产。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