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竟焕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竟焕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224号原告:竟焕森,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无棣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897397XG。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曰波,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竟焕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竟焕森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竟焕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87元,由原告竟焕森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月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