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槐棋与洛阳市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槐棋,洛阳市谊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585号原告:王槐棋,女,汉,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孙旗屯大所村。法定代表人:张波。原告王槐棋诉被告洛阳市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王槐棋预交诉讼费,原告王槐棋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槐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