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董炳和、吕韦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炳和,吕韦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炳和,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吕韦韦,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董炳和与吕韦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韦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