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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05周宝龙与东台市民星三仓制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龙,东台市民星三仓制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周宝龙,男,1953年4月1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民星三仓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沿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万曰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宝龙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民星三仓制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宝龙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建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