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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守妮与被告刘洪敏、单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妮,刘洪敏,单逖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024号原告:陈守妮,女,汉族。被告:刘洪敏,女,汉族。被告:单逖江,男,汉族。原告陈守妮与被告刘洪敏、单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守妮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陈守妮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