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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登贤与范世栋、张树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贤,范世栋,张树林,周孝成,雷小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1611号原告:马登贤,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居民。被告:范世栋,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居民。被告:张树林,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居民。被告:周孝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居民。被告:雷小霞,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原告马登贤与被告范世栋、张树林、周孝成、雷小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登贤与被告范世栋、张树林、周孝成、雷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登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范世栋、张树林、雷小霞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632.40元、误工费1500元,合计2132.4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景泰县玉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电工,四被告系景泰县玉泉工贸有限责任��司景泰县百货大楼一楼个体工商户。2017年1月6日,四被告无视消防管理规定,从外单位私拉电线,对大楼安全管理造成了隐患。原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后,就按规定做了剪断电线处理。被告范世栋、张树林、雷小霞发现后,到原告工作场所配电室质问辱骂原告,继而殴打致伤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景泰县公安局行政处理,但该局对民事部分未作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范世栋辩称,被告范世栋殴打原告属实。但由于原告剪断了被告的电缆线,被告才殴打原告的,所以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被告张树林辩称,殴打原告属实。被告张树林并没有私接电线。由于原告剪断了被告的电缆,才引起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损失不予赔偿。被告周孝成辩称,被告周孝成没有打过原告,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被告雷小霞辩称,被告雷小霞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门诊诊断证明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一份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明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花费医疗费632.40元的事实以及被告殴打致伤原告经过的事实;2.被告范世栋、张树林、庭审中陈述殴打了原告的陈述。3.原告马登贤认可被告周孝成没有殴打原告的陈述。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一、关于被告雷小霞主张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景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范世栋先用加力杆从(原告)马登贤胳膊打了一下,(被告)雷小霞从(��告)马登贤后背衣服上抓住拉扯......”显然,被告雷小霞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四被告主张原告受伤后一直上班,并没有误工,不同意赔偿误工损失的问题。景泰县玉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资发放表证实,2017年1月份,原告马登贤扣发工资1500元。故四被告主张原告没有误工损失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景泰县玉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世栋、张树林、周孝成、雷小霞因交纳管理费产生争议而停止给四被告供电。四被告从外单位私引电线供电。原告作为景泰县玉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后,为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就按公司规定做了剪断电线处理。原告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被告范世栋、张树林、雷小霞违反了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将正常履行职责的原告殴打致伤,过错明显,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632.40元、误工费1500元,合计2132.40元。因景泰县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原告休息治疗15天。景泰县玉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马登贤治疗期间扣发工资1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雷小霞辩称没有殴打过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其辩解理由与景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马登贤庭审中认可被告周孝成没有殴打原告,故被告周孝成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范世栋、张树林、雷小霞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份额,综合三被告在致伤原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按4:3:3责任比例为宜。即原告的医药费632.40元、误工费1500元,合计2132.40元。被告范世栋赔偿852.96元,被告张树林赔偿639.72元,被告雷小霞赔偿639.7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登贤的医药费632.40元、误工费1500元,合计2132.40元。被告范世栋赔偿852.96元,被告张树林赔偿639.72元,被告雷小霞赔偿63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孝成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范世栋负担20元,被告张树林负担15元,被告雷小霞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