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建宜与焦永霞、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宜,焦永霞,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陈慧林,罗艳春,罗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监9号监督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张建宜,女,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申诉人:焦永霞,女,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原审被告: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新区同昌街。法定代表人:罗艳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慧林,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罗艳春,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罗建华,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阿城市。申诉人张建宜因与被申诉人焦永霞、原审被告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陈慧林、罗艳春、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民(行)监【2017】3203111000XXX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杨 瑞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