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洋与被告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812号原告:赵洋,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厂博富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月辉,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洋与被告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康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洋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