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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延敬与张权权、汪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延敬,张权权,汪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89号原告:郑延敬,男,194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权权,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汪雷,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延敬诉被告张权权、汪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延敬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延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延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延敬负担。审判员  周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