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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鲍明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鲍明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刑初99号自诉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滨州市沾化区富桥路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被告单位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住址滨州市沾化区城东工业园区恒业五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鲍明锐,执行董事。被告人鲍明锐,男。自诉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单位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鲍明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