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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武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武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45号罪犯刘武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武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同案其他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少生经济损失五万元。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怀中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武建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谢逊、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周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武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武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刘武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刘武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565分。罚金已缴纳完毕。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武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没有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建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