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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39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申请执行杨华、张亚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杨华,张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109号。负责人王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华,男,1977年4月24日生,住贵州省万山特区。被执行人张亚玲,女,1980年7月19日生,住贵州省万山特区。申请执行人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华、张亚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偿还借款本息143808.12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2017年2月21日、4月24日、8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4月27日在贵阳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杨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xx**号车进行手续查封;5月17日,对杨华所有的位于贵阳市xx区xx路xx号贵阳世纪城xx组团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进行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华、张亚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的金额为143808.12元及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