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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贾建明、邱凤月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芬,贾建明,邱凤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申3号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淑芬,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建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邱凤月,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人张淑芬因与被申请人贾建明、邱凤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7)吉0322民初692号判决中关于利息给付起止时间计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称为尽快进入执行程序,不计较利息是否错误,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洪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