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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玉浩与贾昌苓、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浩,贾昌苓,陈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55号原告:朱玉浩,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明,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昌苓,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被告:陈珍,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浩与被告贾昌苓、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保全费1175元,由原告朱玉浩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