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玉浩与贾昌苓、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浩,贾昌苓,陈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55号原告:朱玉浩,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明,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昌苓,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被告:陈珍,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浩与被告贾昌苓、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保全费1175元,由原告朱玉浩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