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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志贞与蔡继善、吴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贞,蔡继善,吴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930号原告:陈志贞,女,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业成,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系原告陈志贞的丈夫。被告:蔡继善,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吴亚兰,女,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志贞诉蔡继善、吴亚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贞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计4712元,由原告陈志贞负担。审判员  文惠新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桂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