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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树根、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树根,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保26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树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704855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树根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704855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树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704855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树根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树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75704855)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74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田 丰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