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德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德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38034。法定代表人:黄胜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婷婷,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周,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飞,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孙德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邓习军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志亮代书记员 董丽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