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163572011303XXXX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