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朱东与叶枫、李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朱东,叶枫,李典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911号原告:叶朱东,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叶枫,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李典花,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叶朱东与被告叶枫、李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叶朱东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朱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朱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叶朱东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