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兰永清与周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永清,周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民初357号原告:兰永清,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畲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周梅,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原住政和县,现住政和县。原告兰永清与被告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永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梅偿还兰永清作为担保人向案外人杨金荣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周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9日,周梅因生意周转向杨金荣借款5万元,由兰永清担保并出具借条,约定兰永清在周梅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出借人杨金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梅在取得借款后,经出借人杨金荣多次催要未偿还借款,致使兰永清于2015年8月28日向出借人杨金荣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兰永清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周梅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兰永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兰永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2014年6月29日,周梅向杨金荣借款5万元,兰永清作为担保人。2015年8月28日兰永清代周梅支付给杨金荣借款本金5万元,同日杨金荣向兰永清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兰永清作为周梅于2014年6月29日担保人代周梅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此据,收款人:杨金荣,2015年8月28日”。本院认为,周梅向案外人杨金荣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全部借款,致使保证人兰永清代为清偿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案外人杨金荣出具的收条证实,可以确认;兰永清主张的代偿款利率,因其向案外人杨金荣偿还借款时未支付利息,且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出借人主张自诉讼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确定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周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兰永清代偿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兰永清先行垫付),由周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子兴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人民陪审员 刘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显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