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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春、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大道香江广场210号。组织机构代码:399473159。法定代表人:方水珍。公司经理。我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