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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帝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帝沃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13号申请人:成都帝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发表人:王本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帝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帝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限额133005.6元冻结被申请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设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账号:)。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我方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人承担前述赔偿义务的免责理由。”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帝沃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的账户存款(账号:),限额13300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