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4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桂美轩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戴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桂美轩食品生产有限公司,黔东南戴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桂美轩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工业园(七甸片区)。法定代表人:严祖荣,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9209XA。被执行人:黔东南戴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门街***号。法定代表人:戴国保,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77128690。申请执行人昆明桂美轩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戴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黔东南戴氏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92247.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92247.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