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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4民初197号原告:张会玲,女,住霍尔果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中,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八道湾村5-26号。法定代表人:程言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会玲诉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继中、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言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480元;二、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776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10000元;四、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在被告处订购51套厦合实木门用于自己经营的霍尔果斯金源宾馆装修之用。双方约定每套门价格为1200元,总价款61200元。被告承诺在20天完成加工交货并进行安装。随后原告支付50%的货款作为定金,被告收取并出具收据。但之后被告违约,未能按时供货,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交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后因装修急需,于2017年5月31日原告电话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并另行订购所需木门。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签订合同生产周期是20天左右,无确切的时间,需要我们双方协商确定加工期,而且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具体门颜色后我方才开始生产,但原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板色,导致我方未按时完成加工,我方未违约,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6日,原告张会玲与被告新疆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作夏合实木门51套,单价1200元,共计61200元;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左右;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首付50%为定金,产品加工完成双方验收后,出厂当日支付总货款的40%,安装结束当日支付总货款的10%。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7年4月26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并指定木门颜色。由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电话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赔偿损失,被告未同意,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收条、收据,录音资料及原、被告陈述在案资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玲与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向其支付50%的定金后,应当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其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金30000元超过了合同标的额61200元的20%,故原告按合同总标的的20%,即12240元确定为定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480元及退还货款177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供损失发生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合同生产周期为20天左右,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抗辩理由,因与案件事实及合同本意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会玲双倍定金24480元;二、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会玲货款17760元;三、驳回原告张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吉运美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