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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利某与邹秀某、胡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某,邹秀某,胡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625号原告徐利某。被告邹秀某。被告胡冬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某诉被告邹秀某、胡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利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秀某、胡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利某撤回对邹秀某、胡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艳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