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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仕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仕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154号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26742。法定代表人:陈仰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贝,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仕振,男,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华,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仕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