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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朋友与黄汝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友,黄汝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356号原告:张朋友,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黄汝维,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朋友与被告黄汝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张朋友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汝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6元,减半收取计64.13元,由原告张朋友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